1.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 15 歲至 29 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2. 但青年若已參加本署、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者,在資源不重複投入的前提下,青年於結訓後 180 日內,不得參加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