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電廠在這幾年逐步興起,歐洲國家的能源合作社成為一個重要的參考來源。一方面能源合作社在歐盟國家擔任著能源轉型的核心角色,根據較為樂觀的評估,2050年歐盟將有一半的人口自行生產再生能源,並且37%的電力將來自集體性的計畫(如再生能源合作社)之貢獻(Lowitsch and Hanke, 2019)。另一方面,歐盟國家能源合作社受到他國仿效的原因,也與合作社具有對「壟斷性資本」的改革理想性有關。基於合作社的理念和優勢,代表著民眾參與的「公民發電」正以合作社和其他形式在台灣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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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能源合作社:從糧食、居住和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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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曆icon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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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黃慧慈

製圖/劉恒 中心助理

  台灣公民電廠在這幾年逐步興起,歐洲國家的能源合作社成為一個重要的參考來源。一方面能源合作社在歐盟國家擔任著能源轉型的核心角色,根據較為樂觀的評估,2050年歐盟將有一半的人口自行生產再生能源,並且37%的電力將來自集體性的計畫(如再生能源合作社)之貢獻(Lowitsch and Hanke, 2019)。另一方面,歐盟國家能源合作社受到他國仿效的原因,也與合作社具有對「壟斷性資本」的改革理想性有關。基於合作社的理念和優勢,代表著民眾參與的「公民發電」正以合作社和其他形式在台灣展開。

  不過,當代諸多類型的合作社雖代表著小型的「新創」熱潮,卻有部分已走向「質變」,失去了合作和社會改革的初衷。因此本文透過爬梳合作社的演變史,從糧食到居住乃至能源問題,來了解歷史上這些合作社興起的精神。


「Food Coop」—糧食合作社

  1848年德國發生嚴重的通貨膨脹,位於德國東部北薩克森的艾倫堡(Eilenburg)也出現嚴重的社會問題,工人因生活費急遽增加而感到苦惱,隔年工匠和工人們在合作的基礎上成立貿易組織「Eilenburger Lebensmittelassociation」(艾倫堡食品協會),成為德國第一個消費者合作社。協會的銷售地點就在創始人August Fritzsche的住宅及工作場所內(Will and Lindner, 2012)。

  艾倫堡食品協會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從批發商那裡購買比零售商更便宜的商品給協會的成員,以確保成員的自給自足。但也正因為這樣的目的導致當地商人失去收入,使得食品協會成立之時即遭受既有行業的激烈反對(Flieger, 2016)。

  這一批食品類型的合作社在成立初期面臨最大的困難是創業所需的資金,為了能有效地運作,他們必須不斷地收集和積累少量資金,每一分錢收集起來的效果都非常驚人。20世紀初期,消費者合作社在德國快速地成長,成功的決定性因素取決於食品供應上的廉價和品質上的可接受性。


德國第一個消費者合作社「艾倫堡食品協會」

圖1 德國第一個消費者合作社「艾倫堡食品協會」

資料來源:萊比錫人民日報(2020.07.12)(Leipziger Volkszeitung, 2020)

  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消費者合作社面臨了質的變化:大多數的消費者合作社變成了股份有限公司、集體企業變成管理者主導的企業、共同決策和共同擁有變得越來越不重要,代表大會也被引入民主代表的形式,這造成了成員的冷漠和疏遠,以及管理不善的後果(Will and Lindner, 2012)。


弗萊堡糧食合作社

  「FoodCoop Freiburg」弗萊堡糧食合作社出售由當地生產的原料,如穀物、酒類、糖漿、乾果或肥皂等。他們的銷售方式與其說是銷售,不如說是分享或交換。錢仍然是交易媒介,但與一般商店不同,當你走進「商店」時,實際上沒有人在進行銷售,取而代之的是桌上的一本冊子:消費者拿好食物,用秤來秤量他們的食物,把錢放進錢箱,然後在冊子寫下他們的消費品項和金額清單。

 弗萊堡 「FoodCoop」糧食生產與消費合作社

圖2 弗萊堡 「FoodCoop」糧食生產與消費合作社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拍攝(攝於2016年)


  德國每個城鎮都有許多類似的合作社,每個合作社都有自己的一套規則,消費者首先須加入合作社成為合作社會員,會員之間通常彼此認識且互相介紹,在舊會員的承認後,將可被接受為成員。「FoodCoop」店內佈置通常十分簡約,例如,不同穀物用不同的大桶子盛裝,會員攜帶自己的容器來取食物,價格通常低於超市的平均價格,但食物仍然新鮮。

  合作社成員享受更好的產品品質和更便宜的價格,但也必須適應簡單的設備和產品種類比超市少的情況(當然,成員還是可以到超市買他們需要的東西)。更重要的是,成員之間相互信任,誠實地報銷。


Garden Cities of To-morrow 「明日的田園城市」

  「田園城市」在今天經常被用來指涉綠色的城市,帶有城市被綠色包圍的魅力和想像。但是這個術語在英國城市規劃與社會學家Ebenezer Howard提出之時,具有強烈的合作主義精神和社會改革的目的,並且是為了解決19世紀末,英國城市快速發展過程中住房及生活條件惡劣、土地價格不斷上漲的問題(Heil and Märker, 2011)。

 「田園城市」原始設計藍圖

圖3 「田園城市」原始設計藍圖

資料來源:THE GALLERY (2021)


圖4 「田園城市」原始設計藍圖

圖4 「田園城市」原始設計藍圖

資料來源:DOMZANET (2013)


  在Ebenezer Howard的城市規劃設計圖中,是由規整的同心圓所構成的。田園城市的中心是小公園,內有行政大樓。六條林蔭大道從核心向外開散,將花園城市劃分為六個同等大小的區域,區域之間由環形鐵路相連結。每一個被切成披薩形狀的區域從中心向外圍分為綠地、市政區、商業區、住宅區和外圍綠化區,田園城市的邊緣則是規劃為工業帶(Heil and Märker, 2011; Ebener, 1902)。

  田園城市又可以稱為「廚房花園」,其功能不僅是充當觀賞性的花園,更重要的是提供家戶基本食物供應上的自給自足。居民普遍種植根莖類、豆類、葉菜類或飼養家畜等,以供儲存,並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季節波動的影響(Flieger, 2016)。每個家戶負責種植、照料和使用自家花園的農產品。

  現在看來這樣的行為相當個人主義,但是在當時,田園城市背後的思想是社會主義的合作解決方案。Ebenezer Howard這麼設計的原因,是考慮到將廉價的農業用地轉化為有價值的建築用地所伴隨的投機利潤,應嘉惠於新城市的普通大眾。土地必須是共同財產,並且僅以地面租賃的方式授予民眾。其中,居民的共同決定權、終身土地租借權及資本收入流入公共設施等,皆是相當核心的概念(Roth, 1995)。

  「田園城市」在德國具有很強的吸引力,不過早在19世紀中葉,類似的理念早已在德國得到發展。對應於中產階級所建立的大型別墅,20世紀初德國作家及水果種植者Dresden透過建立非營利性建築協會,以應對工業化進展所造成之工人的困難。

  該協會運用田園城市的理念,在章程中制定了如下的社會改革目標:「田園城市是在開發好的土地上規劃居住區,這些土地永久地歸社區所有,這樣就不可能對土地進行任何投機。」

  根據合作原則,土地上的居民亦是合作社的成員,土地租金是根據成本回收原則收取的,並長期保持在低水平,租戶並且獲得長久的居住權(Heil and Märker, 2011)。

  然而,當代有許多名為田園城市的規劃區已逐漸走向個人主義的消費方式,缺少了合作的概念,而僅在建造方法及美學上與花園城市相吻合。


Bürgerenergie「居民能源」—居民作為能源生產的核心

  類似於台灣公民電廠的概念,「居民(公民)能源」(Bürgerenergie)在德國代表以居民為能源生產的核心角色,並且在德國能源轉型以來擔綱轉型的主力。2000年以後德國能源合作社快速地發展,目前已有超過800個合作社,社員超過20萬名成員,合作社的電力生產量已超過合作社成員家庭的電力消費總量)。[註1]

  德國再生能源主要生產於農村地區,由農場、公司、市政當局和個人等以能源合作社的模式共同參與當地的能源計畫。參與者之間通常彼此熟識或志同道合,並依據各自的自然資源或資本等條件,選擇發展太陽能、風能或地方供熱系統等。[註2]

  2004 年,「Trend Research」針對德國再生能源所有權結構進行第一次審查,發現有將近50%所有權掌握在私人和農民的手中(農民+私人=「居民能源」),自2006年起,私人和農民的再生能源所有權占比已達過半(AEE, 2021)。

「居民能源」的市場占有正在降低

  由下圖可以發現,自2004年起,「居民能源」市場占比迅速增加,2010年攀升至高峰,隔年2011年起,「居民能源」占比逐步下降,至2019年僅剩40%左右。

  根據「Trend Research」關於居民能源占比下降的解釋,「能源轉型初期『居民能源』占比之所以高,是因為居民發現再生能源的經濟誘因,但逐漸地,資本龐大的企業也慢慢發現發展再生能源的經濟誘因,所以在占比上慢慢地轉變,所有權結構從居民能源占一半,慢慢轉向大型投資者的占比增加」(Solarserver, 2020)。

2004-2019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百分比—按股權劃分

圖5 2004-2019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百分比—按股權劃分

資料來源:Trend Research轉引自Solarserver (2020)

  下圖可以看到,2019年德國「居民能源」的所有權占比當中,大型能源供應商(EVU)占比為11.4+5.8%,基金和銀行14.1%,再生能源計畫或規劃的業者(Projektierer)占14.2%,再生能源工商業者占13.2%,農民占10.2%,私人占比為30.2%。簡單而言,基金、銀行占比逐步增加,大型的國際能源供應商也因離岸風機此類投資密集型產業的快速發展,而增加其占比。2019年居民能源占約40.4%,相較於前幾年明顯地減少了(AEE, 2021)。


2019年德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的所有者分佈圖

圖6 2019年德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的所有者分佈圖

資料來源:Trend Research轉引自AEE (2021)


能源合作社在風險和參與上的優勢


德國能源參與的三種基本法律形式

  德國參與分散型能源基本上可透過三種法律形式:1. GbR(民法合夥制),2. GmbH & Co. KG(有限責任公司與兩合公司的混合形式),3. eG(合作社)。

  相較於GbR高參與、高風險特性,及GmbH & Co. KG的參與性不足的問題,eG(合作社)可以兼顧較低風險和較高參與的特性,因此也成為居民參與再生能源所依據的主要法律形式。2010年,能源合作社蓬勃發展時期,每個月就有一到兩個新的能源合作社成立,當時,能源合作在德國所有合作社類型中占比高達23%(Huang, 2017)。


能源合作社的精神--「本質」和「變質」

  德國能源合作社的先驅者Burghardt Flieger說過:「能源合作社是『全球化的反極點』(Gegenpol)」,隨著全球化的推進,財富在大型國際公司手中不斷地積累,而合作社作為法律組織形式,經濟上讓組織成員集體負擔得起,政治上讓公民都有參與權,就上述觀點,合作社是對抗全球化「最重要的替代方案之一」(Flieger, 2012)。

  另外,Burghardt Flieger也提出能源合作社兩項重要的核心精神:1. 合作社在法律上有義務支持社員,也就是社區的居民,2. 合作社須以用戶為導向,而不是投資者為導向的方式行事(Flieger, 2012)。

  上述兩項原則在能源合作社遭受質變的今天,無疑是重要的提醒。

  近幾年,能源合作社之所以遭遇歐洲社會的批判聲浪,與歐盟國家從再生能源躉售制度走向以自由市場基礎的競標制度有很大的關係:德國在競標制度中為保護小型再生能源參與者(如能源合作社),特別為他們創造了「BImSchG」特殊保護條款,為其免於在與大型公司共同參與競標時,遭受淘汰的命運(黃慧慈,2019)。

  也正是特殊條款的設定,為大型再生能源公司創造了投機的空間,大型能源企業紛紛加入能源合作社,透過兩者的「合作」來取得競標中特殊條款的好處。但是,融合了能源合作社與大型能源企業的新身份構成,還能不能維持「居民能源」或「能源合作社」的本質和精神呢?


結語

弗萊堡當地雜誌上面這樣寫著:「典型的弗萊堡:蔬菜來自本地,電力來自自家屋頂。」

圖7 弗萊堡當地雜誌上面這樣寫著:「典型的弗萊堡:蔬菜來自本地,電力來自自家屋頂。」

資料來源:Fesa (2015)


  從食品協會、田園城市到能源合作社在歷史上的興起和衰退,可以發現合作社的起源是為解決社會的困頓,例如糧食缺乏、住宅問題和能源貧窮等問題,從而以合作社的形式成立,在不以營利為目的及共有、合作的原則下,改變原本不公平的經濟結構。

  合作社劃設的理想和好處,給了普羅大眾翻轉經濟霸權的希望,也被視為承擔社會轉型的主力之一。但是上述三個例子也清楚地告訴我們,當合作社走到某個階段,原本的改革和利他性可能逐漸淡化,而走向本質上為資本擴張,在形式上空有合作社之組織型態。不論在何地或針對何種議題的合作社,合作社基於許多原因都有發生質變的可能,而合作社也並非「公平」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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