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研院資通所於2018年起執行經濟部「無人機應用核心技術開發與場域實證計畫」以來,除了持續關注國內外無人機發展趨勢,並依據發展商用無人機核心軟體技術與累積的無人機飛行經驗,持續配合民航局進行國內無人機法規的研擬修訂與提供相關建議。本文以無人機法規所有相關申請與辦理的實際執行經驗,整理民航局無人機法規為五大重點架構,協助有興趣者快速了解內容並掌握要點,最後分享工研院資通所配合法規上路的相關做法,以供後續其他單位執行計畫之參考。

工研院資通所 吳家怡

工研院資通所於2018年起執行經濟部「無人機應用核心技術開發與場域實證計畫」以來,除了持續關注國內外無人機發展趨勢,並依據發展商用無人機核心軟體技術與累積的無人機飛行經驗,持續配合民航局進行國內無人機法規的研擬修訂與提供相關建議。本文以無人機法規所有相關申請與辦理的實際執行經驗,整理民航局無人機法規為五大重點架構,協助有興趣者快速了解內容並掌握要點,最後分享工研院資通所配合法規上路的相關做法,以供後續其他單位執行計畫之參考。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為明確相關管理方式,交通部及民航局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考量國內環境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後,融合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飛航安全並兼顧產業發展,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及相關授權法規命令,並於2020年3月31日正式施行。本文參考交通部民航局無人機專區內容,以圖1內容架構進行說明,以增進理解與記憶,包含器材管理、活動區域、人員管理、操作限制、賠償責任與罰則等重點,分述如下。


圖1 無人機法規架構(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 ,工研院資通所整理)

器材管理規範

註冊為遙控無人機管理之基礎,並利用註冊程序對遙控無人機所有人進行教育與警示,以達到安全使用宣導目的。另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性,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且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亦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

250公克以上無人機須註冊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皆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註冊有效時間為2年。

25公斤以上具導航裝置無人機須檢驗

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性,25公斤以上且具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檢驗形式分為3種,分別為型式檢驗、實體檢驗及特種實體檢驗(參考表1) ,須依檢驗人身份進行申請。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分別為型式檢驗為無期限、實體檢驗為3年、特種實體檢驗最長不逾3年,且應於屆期前30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檢驗 ; 另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亦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而若國內設計、製造、改裝及國外進口之形式構造簡單之遙控無人機,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表1 無人機檢驗形式(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 ,工研院資通所整理)

活動區域規範

使用遙控無人機從事飛航活動,允許活動區域分為中央(民航局)管理與地方管理2種區域(參考圖2)。在中央,民用航空局依據飛航或國家安全需要,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內劃設禁止活動範圍。地方政府(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公益及社會安全需要,因地制宜公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地方政府管轄區域內,如經濟部、法務部或國防部等機關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要者,得提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公告。


圖2 無人機活動區域(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 )

400呎以上、禁限航區、機場四周由民航局管理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各機場狀況不同。

400呎以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管理

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人員管理規範

為保障飛航安全、地面上生命與財產安全及操作人之技能水準,針對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者、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者、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1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者,其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學習操作證

申請者應年滿16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持證者可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監護下,學習操作同構造且最大起飛重量未逾15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普通操作證

申請者應年滿18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專業操作證(基本級、高級)

申請者應年滿18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應於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民航局指定醫院為之)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各類操作證有效期限為2年,各類操作證測驗項目請見表2,高級操作證之體格檢查亦配合操作證效期,應重新辦理。為鼓勵政府機關(構)及法人報考,法規上路後,初期有開放跨級報考,本所亦有前往報考,而10月1日 後報名者須逐級報考。


表2 無人機操作證測試項目(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 ,工研院資通所整理)

操作限制規範

為保障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對於可能衍生風險的各項操作行為,訂有自然人十大操作限制,但亦採取「原則限制、例外允許」的立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申請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其限制。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完成安全審查並經核准後(效期2年),從事操作限制活動前,應依其活動性質、地域與相關程序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始得從事。此外,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之活動,為便利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有效掌控任務規模與起迄時間,並應先取得活動場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自然人十大操作限制

為保障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對於可能衍生風險的各項操作行為,訂有10項操作規定(口訣:5要5不要),如下:

1.要在白天飛行。

2.要在視距範圍內進行操作。

3.要低於400呎內活動。

4.要隨時監控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周遭狀況。

5.要遵守管理規則之操作限制,如下:

.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 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上。

.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最大起飛重量未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87海浬或160公里。

.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900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400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

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6.不得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碰撞。

7.不得投擲或噴灑物件。

8.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9.不得於人群聚集或是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10.不得同一操作人同一時間控制兩架無人機。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經能力審查排除上述限制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若要進行上述操作限制排除,須依飛航活動飛航活動3步驟進行申請,步驟如下:

1.能力審查

.應備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遙控無人機註冊清單(所有無人機皆須註冊)、操作人員名冊(皆須持有專業操作證)及作業手冊,並須依規

定進行無人機責任保險。

.有效期限:2年

2.活動申請

.申請要件:須執行操作限制排除

.申請期限:每次核准期間為3個月或1年(政府機關),期間內可依核准事項進行活動,期滿前可重新提出申請(請於活動15日前提出申請,

如有涉及軍事航空管理區域,請於30日前提出申請。)

3.活動登載

每次活動前、後,請於指定時間內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報到及報離登載。

賠償責任與罰則規範

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產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政府機關 (構) 、學校或法人從事活動,須投保責任保險,目前承保範圍為遙控無人機或由遙控無人機上墜落之物品,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

依違規情形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沒入無人機

違反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之規定,相關罰則請參考下表3,處罰方式包括廢止操作證、罰鍰、沒入遙控無人機與禁止從事飛航活動等,罰鍰額度依情節及對安全影響程度,自新臺幣1萬元至150萬元不等。


表3 違反無人機飛航規定之罰則(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 ,工研院資通所整理)

科專計畫之配合作法

資通所於107年起執行經濟部「無人機應用核心技術開發與場域實證計畫」,基於國際無人機發展趨勢、我國資通訊產業優勢及無人機產業缺口,開發商用無人機與機隊之核心軟體技術,配合國內無人機法規發展穩定、安全、可執勤輪替、遠距通訊及智慧化之無人機與機隊系統;結合業主Domain Know-how,發展「警用巡邏」、「智慧巡檢」、「救災通訊」等無人機垂直應用解決方案,帶動具台灣特色之無人機加值應用。

因應無人機法規於109年3月31 日上路,考量所發展之核心技術與垂直應用範圍須進行無人機操作限制排除,資通所先於今年1月安排操作人員直接參加無人機高級專業操作證課程,邀請具有民航局監評人員資格講師負責講課或督課;2月配合民航局安排操作人員參加高級專業操作證預考,目前已有8名同仁陸續取得高級專業操作證;3月統整工研院包含資通所、機械所及綠能所(經洽詢材化所,暫未提出需求)等無人機操作規範,完成工研院法人作業手冊首次編定並送民航局進行能力審查,已於4月17日獲得民航局審核通過;同時亦完成資通所43台無人機註冊,以及無人機責任保險之投保。

在活動申請實際作業方面,雖然飛航區域為民航局和地方政府管轄,但若涉及高鐵、鐵路、高速公路或軍事地區等區域,法規上雖載明由主管機關協助共同會商,但考量各垂直應用與實證場域的要求與限制不同,尤其是風險較高之飛行活動,例如:橋梁檢查、路口車流監測等,若能事先與場域主取得活動區域及操作限制排除的飛行許可,可加速民航局活動申請的作業流程。此外,目前未開放法人單位申請自家場地為非禁限航區,若自家場地已劃分為禁限航區,例如工研院中興院區,故於此區域進行飛航活動時,仍須依照規定進行活動申請。計畫執行迄今,團隊與民航局、縣市政府相關窗口互動密切,陸續反應關於禁限航區規劃、活動申請程序、飛航空域圖資呈現等問題與優化建議,期使政策制定可逐步符合實際所需,以健全我國無人機產業發展。

結論

「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目前已開放進行「註冊」、「檢驗」、「能力審查」、「活動申請」及「學、術科測驗」等,可依據身份別(自然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製造或代理商/外國人)進行辦理。提醒在進行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務必依照規定完成各項相關申請程序,以兼顧無人機發展與安全。

參考文獻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