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能源轉型的過程中,「民眾參與程度」已成為決定能源轉型目標達成與否的重要關鍵之一,而觀察公民電廠推動態樣,不論是由地方政府主導發起、公民自主發起或系統業者發起,在推動過程中,政府、民眾(包含相關利害關係人)與系統業者三方間的溝通與協調尤為重要

公民電廠之設置可行性—從評估程序談起

文/温欽閔 名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特助


  在我國能源轉型的過程中,「民眾參與程度」已成為決定能源轉型目標達成與否的重要關鍵之一,而觀察公民電廠推動態樣,不論是由地方政府主導發起、公民自主發起或系統業者發起,在推動過程中,政府、民眾(包含相關利害關係人)與系統業者三方間的溝通與協調尤為重要(林子倫、李宜卿,2017:54-61)。因此在籌設公民電廠的過程中,如何藉由共同決策、共同經營及共同分享的方式,調和各方立場及整合各方利弊,一直是公民電廠向前推進的重要課題,同時也考驗民眾對於公民電廠的認知程度。

  為能提升民眾對於公民電廠的認知及接受度,經濟部能源局於2019年完成架設「公民電廠資訊網」,從機關的角度將公民電廠推動態樣、申設流程、配套措施及相關法規等資訊進行整理,並成立專責窗口提供民眾諮詢服務,而國內研究單位及民間團體亦於同年度共同撰寫了「公民電廠指引」(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2019),透過介紹籌設公民電廠時所需考量之面向及分享國內外的成功案例,讓民眾能更加認識公民電廠,藉此加快公民電廠在社會上發酵的速度。本文參考目前關於公民電廠之源起、定義、政策法制及民眾參與議題等討論(吳勁萱、許令儒,2018;許令儒、吳勁萱,2019),延續公民電廠指引裡所提及的電廠評估程序,以較貼近民眾的屋頂型太陽能電廠為例,整理電廠設置可行性評估項目表如下,說明篩選設置電廠之標的物的主客觀條件,提供有意願投入設置公民電廠的民眾們參考。

電廠設置可行性評估項目表

   其中,有關公民電廠之發電用途,目前仍以將綠電躉售予台電公司的方式為主,若回歸能源轉型政策對於公民電廠作為社區電源之規劃,或當我國電價實際反應供電成本時,公民電廠之綠電供應模式或供應對象或許會有所調整(公民電廠資訊網;許令儒,2020a),但不論從地方能源治理與公民參與的角度,或從推動電力結構革新的面向,公民電廠之普及程度及推動歷程都是政府檢視能源轉型執行成效的重要指標(經濟部能源局,2021;2022)。

  如同本文對於公民電廠之觀察,公民電廠之推動不僅涉及能源發展及環境保護間的調和,更加入了地方創生及人文地緣等社會科學層面的因素,相對於傳統以政府支配為主,或集中式的電廠型態,提供了另一種開放由民眾主導,或分散式/社區型電廠的選項(林子倫、李宜卿,2017:41-47;謝友仁,2018:68;吳勁萱、許令儒,2018;張國暉,2020)。但依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符合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團體,得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獎勵經費,惟實務上申請程序冗長且檢附文件繁雜,對於推動公民電廠普及化之助益有限,因此公民電廠之推動實際上較難獲得政府資源挹注,且仍有更多、更複雜的問題需要克服。要特別提醒的是,不論是決定公民電廠之組織態樣、篩選適合設置電廠之標的物,甚至是建置工程期間之管理或長達二十年的電廠經營維運等相關議題,都必須在籌設公民電廠前期進行充分地討論及決策,因此由「誰」擔任主要的推動經營者,帶領有意願投入設置公民電廠的參與者,逐一檢視及討論前述議題及上表所臚列的評估面向,將是公民電廠是否能順利執行的關鍵。

  綜上所述,公民電廠是否能順利落地之實質條件仍在於如何「落實公民參與程度」、「凝聚地方意識」及「踐行社會公益」(許令儒,2019;2020b),因此若抽離民眾參與或公益性質的精神,公民電廠設置可行性之評估方式即與一般屋頂型太陽能電廠無異,故實務上對於建物及其坐落位置是否適合設置公民電廠之評估,仍先以建物合法性、結構安全性及工程執行可行性等客觀條件進行逐項盤點(林子倫、李宜卿,2017:54-61),再考量公民電廠之特性及預期產生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選擇性條件進行綜合評估,作為啟動公民電廠設置可行性之各項細節討論。

  最後,我們身處能源轉型的大時代,綠色生活早已融入你我的日常當中,而公民電廠的在地性與公益性更是無可取代,因此如何精進公民電廠的推動方案及提升民眾間的討論熱度,不單單只是政府及系統業者的課題,只有當人民自主關心能源議題,並積極參與討論及決策,始能映襯出民眾參與在能源轉型中所創造的價值,讓投入設置公民電廠成為遍地開花的公民行動。


註解

[1] 參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之1條。

[2] 參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

[3] 參見經濟部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經能字第11258000000號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四、(二)4點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參考文獻

林子倫、李宜卿(2017)。〈再生能源政策在地實踐之探討:以高雄市推動屋頂型太陽光電為例〉,《公共行政學報》52:39-80。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2019)。〈公民電廠指引〉。

吳勁萱、許令儒(2018)。〈公民電廠為核心的綠能發展〉,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許令儒、吳勁萱(2019)。〈社區綠能,能不能?臺灣社區/公民電廠案例與政策分析〉,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許令儒(2019)。〈【專書特別報導】都市能源社群與社區公民電廠〉,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許令儒(2020a)。〈臺灣公民電廠在哪裡?〉,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許令儒(2020b)。〈公民電廠的多元參與:社區X學校X公有屋頂〉,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張國暉(2020)。〈不再周旋於經濟及環境抗衡間的能源政策〉,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經濟部能源局(2021)。《能源轉型白皮書109年度執行報告》。

經濟部能源局(2022)。《能源轉型白皮書110年度執行報告》。

謝友仁(2018)。〈臺灣原住民族設置太陽光電之土地使用初探〉,《臺灣原住民族法學》4:67-76。

 關鍵詞:公民參與;能源轉型;公民電廠;社區電源;電廠評估程序


文章轉載自 台大風險中心